高频交易在我国的存在历史还很短,一般认为它是伴随着金融投资市场的“量化”概念和“做空机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我国证券市场直到2009年和2010年才分别引入“量化”概念和“做空机制”[9]70。作为一项年轻的舶来品,高频交易一直被看作是对传统交易手段的一种技术创新,然而其高科技外衣的背后却隐藏着不安全和不公平交易的威胁。此次“8?16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证监会将之定义为“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3]“8?16事件”只是我国目前高频交易状况的一个缩影,它告诫我们:一方面,相关机构不能盲目地照搬国外的所谓先进技术,应将利润与风险进行综合考虑,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管。
(二)加快对高频交易的定义和数据收集
在定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均对高频交易的概念和具体标准进行了限定,此乃对其进行研究与监管的第一步,而我们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在数据收集方面,我们也没有相关的操作软件。笔者认为,监管当局应组织力量做一些这方面的调研。在定义时要把握一个适当的标准,不能太宽也不能太窄。太宽将导致标准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太窄又会放纵违规行为,无法起到规制效果。虽然目前国际上对高频交易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认为高频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报撤单速度快,甚至在一秒内完成所有操作;(2)持仓时间短,极少持有隔夜仓;(3)对系统的延时要求较高。”[2]57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定义时只是对上述特征各有偏重而已,我们在定义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数据收集方面,我们可以自行开发相关软件,也可以像SEC一样,购买相关机构的软件,但购买前一定要充分考察该软件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三)试行市场监管“组合拳”
“8?16事件”发生后,业内也出现了仿照美国在我国建立针对异常交易的熔断机制的呼声。“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主要目的是给予市场一个冷静期,防止市场或某一产品非理性大幅波动,以维护市场的稳定。”[25]然而8月25日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境外情况看,股票现货市场对个股涨跌幅限制与大盘熔断机制,一般是二者选用其一,同时使用这两种机制的较少。在我国已选择了涨停板制度的情况下,熔断机制的作用有限。但该发言人也表示,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将对熔断机制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26]。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复杂市场情形下,“二选一”已经不足以防范高频交易及其技术故障带来的市场风险,适时推出市场熔断机制并与现有的个股涨停板机制形成“组合拳”,已经势在必行。正如前文所介绍的,目前美国对高频交易进行监管的最新动向就是运用“组合拳”:针对个股有涨跌停板,针对整个市场有全市场熔断机制,针对公司的断路开关机制也在积极酝酿之中,这种“个股—市场—公司”全覆盖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其次,如果将来我们实施市场熔断机制,还可以借鉴美国在
运用涨停板机制时的分阶段试点法。相对于“一刀切”而言,分阶段试点更加科学与审慎。再次,决策层在酝酿熔断机制时,也可参照前文所介绍的美国全市场熔断机制中区分异常波动等级的做法。
高频交易在我国还是新事物,如果只考虑其利而不计其弊地盲目跟风,势必得不偿失,“8?16事件”就是一个警示。随着电脑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科技手段对证券交易的渗透将是大势所趋,此时就愈发凸显出监管的重要性。市场在变化,我们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也应与时俱进。防范类似“8?16事件”,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