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点,什么是抢先交易。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这是一种对非公开信息的反应,并且具体来说,是还没有向市场公众公开的客户指令。然而大部分进行高频交易的公司并不能接收客户指令,因而他们不可能进行抢先交易。而且由于身处电子系统中,整个市场的审查追踪和时间记录非常完善和深入,因此如果任何能够接收客户指令的公司有抢先交易行为的话,是非常容易被监管者发现的。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可以这样推断,认为高频交易属于抢先交易的人是说高频交易者有抢在其他大额指令之前发出指令的趋势。这并非新言论。我们可以回头看看市场中所发生的行为。这些市场显然提供了即时的价格信息以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如果市场是均衡的,那么市场中所有可得信息都已经被利用了。高频交易者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推动作用。比如说,如果股指期货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那么套利行为将传递信息并消除这一价差,反之亦然。因而可以说,当买家多于卖家时,我们的公司因为了解指令流间的买卖数量差异,所以能够介入以平衡价差,使得买卖均衡。
Connell:Allston公司没有接收客户指令,因而我们没有任何优先信息来了解对手的交易企图。我们没有任何途径取得这些信息而且对这些也毫无兴趣。我们的交易方式并不是这样的。我同意Wilson的说法,高频交易公司与其他交易者不同之处在于其对指令订单间的不平衡反应更快。
我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发出巨大的指令流而不希望市场因其而振荡的公司,与我们这类希望在巨大的指令流涌入市场前完成指令的公司之间的抗衡。这种对抗在市场中是永恒存在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买方的公司便试图以不同的机制来完成指令。因此便产生了所谓的暗池(dark pool)和买对买(buy side to buy side)场所。他们通过大额算法来进行大额交易,以试图减少对市场的冲击。我们则通过观察市场数据是否真的是不平衡的来进行交易。我们进行大额的交易快速高效地完成这一任务。我们认为这对市场是非常有利的。
值得一提的是,只有在近10年,买方公司才可以通过各类手段抚平市场波动,以进行大额交易。在过去,买方公司需要在华尔街的柜台卖出其大额交易订单,通常他们需要咨询多个柜台才被接受,而且其必须为之付出高昂的手续费。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抢先交易才有潜在的存在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