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平性和稳定性的原则,欧美各国做出相关监管和限制:
1、提倡禁止交易商比其他市场参与者提前看到交易指令;
2、要求证券经纪商实行风险监控流程,过滤错误和超过信用交易者信用等级与资金承受范围的交易指令;
3、对交易异常的机构和个人(单日买卖股票超过两百万股,或单日执行价值超过两千万美元,或单月执行价值超过两亿美元)分配识别代码,在交易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经纪商需将交易记录上交证监会,以便分析是否存在违规交易;
4、对愿意付费的所有合格投资者提供托管服务、禁止为阻止某些市场参与者进入而制定过高费用、时滞透明公开、第三方提供托管服务时需要给交易所提供市场参与者的系统与交易信息;
5、欧洲的法国主张征收金融交易税,德国出台限制高频交易中大量撤单行为的监管草案,而英国予以坚决反对,认为金融交易税等限制措施将损害金融业的竞争力,全球范围内对高频、算法交易的监管共识尚未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