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欧美资本市场主要存在两种监管视角。一种以欧盟为代表,着重于限制甚至取消高频交易。这种做法的理由是高频交易实质上是一种投机行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并不需要高频交易[16]。但是,批评者认为这种做法因噎废食,毕竟高频交易存在其有利的一面。此外,与高频交易性质类似的算法交易则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交易类型,但是欧盟的监管规则很难区分两者,以至于会殃及池鱼[16]。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规则仅限于欧盟境内,高频交易会转移至欧盟以外国家,从而可能影响欧盟境内资本市场的全球影响力。
另一种监管视角以美国为代表,着重于降低高频交易的风险。这一派观点认为高频交易是有价值的,不应该予以限制或取消,况且即使试图限制高频交易,也未必能达到目的。因此,较为合理的选择是在充分研究高频交易自身规律的基础之上予以有效监管,以求保留其价值限制其危害。然而,批评者认为试图限制高频交易的危害性则难免会降低高频交易的价值,甚至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同时,针对高频交易的专门监管极为困难,原因在于高频交易很难定义,难以与其他类型的电子交易严格区分。
此外,目前的监管措施是在现有框架下的修修补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高频交易的管制缺乏系统性,监管效率和效果均欠佳[10]。总而言之,上述两种监管视角孰优孰劣且究竟哪种更适合我国资本市场中高频交易的有效监管,仍然有待观察。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高频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应遵从其自身规律,并分析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以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管政策,形成针对高频交易的有效监管体系,从而为其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