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在19世纪,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纽约,证券经纪人为了能够尽快掌握各类证券买卖的数量和价格信息,雇佣了专业“跑腿人”帮助他们在不同交易场所之间传递讯息。此后,随着无线电和电话等新兴科技的出现,信息传递或交易速度愈来愈快。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网络技术日臻完善,各大证券交易所逐渐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自动化电子交易平台,从而使得高频交易从技术角度变得可行。
200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全美市场系统规则》(Regulation NMS),其中明确区分了自动化电子交易和人工交易,并要求交易所和经纪商优先确保提供最优报价的电子订单[2]。SEC相信此举会促使投资者不再隐藏投资意图且更愿意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以此促进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Regulation NMS的效果立竿见影,包括高频交易在内的各类电子交易飞速发展①。截至2012年,高频交易的交易量(Trading Volume)占美国股权交易市场总量的50%~80%[2-3];在欧洲,高频交易的交易量占其股权交易总量的45%,日本占比约为40%,亚洲其余地区占比达12%[4]。
尽管在欧美资本市场中,高频交易早已举足轻重,但在我国高频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方兴未艾[5]。鉴于高频交易在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本文以欧美经验为基础,着重解析高频交易的特征、价值与危害性,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